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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驳回的应对

by:宁海商标2018-07-31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受理后,如果一切顺利,可以在一年左右的时间获准商标注册,并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但从商标局对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实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商标会因为种种原因被驳回。本文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对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驳回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办法,希望能对广大申请人有所助益。


 一、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及申请人主张权利的相关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涉及两种情况,即全部驳回与部分驳回。全部驳回(下文简称为驳回)是指商标局依法对所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整体作出的不予注册的行为。部分驳回是指商标局依法对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整体作出的不予注册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于驳回、部分驳回的商标,商标局会向申请人下发商标驳回通知,即商标驳回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商标被驳回的时间、理由、具体项目等内容。如果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书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而申请人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收到商评委决定通知后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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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应对

商标申请被驳回(包括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在商标申请注册中,应该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现在中国商标的年申请量已经直奔500万大关,每年被驳回的商标应该是数以百万计的。因此,商标申请人很有可能会碰到此种情况。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或者接到所委托的商标事务所的电话告知时,就意味着需要开始行动起来了。是接受商标被驳回还是提起复审,抑或是采取其他的救济办法,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下面就粗浅的探讨一下申请人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的应对措施。


1、要认真仔细的研读商标驳回通知书,确认驳回的类型和具体理由

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需要仔细研读通知书的内容,确认申请商标被驳回的理由。驳回通知书分为完全驳回和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分为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申请人首先需要确认所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具体情况。下面举例说明驳回的几种情况。


案例一:某商标申请人在第11类1101-1111小类申请注册一个文字商标,商标局发出驳回通知书,引用某公司一个已注册商标为近似商标,将前述商标1102-1106部分驳回。此案例为部分驳回,且引用已经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驳回,属于相对理由驳回。


案例二:某公司在第9类0901-0911商品中申请图形商标,后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引证某公司申请在先的商标将该商标0907-0910部分驳回。此案例中引证的商标与案例一中的引证商标不同,属于尚未注册的商标,其在先权利的稳固性显然不如已经注册的商标。


案例三:某公司在第25类商品提出“八一”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申请,而商标局以“八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此申请。此处的驳回理由在新商标法中为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属于绝对理由驳回。


案例四:某学校在第41类申请文字及图形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文字部分与可口可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图形商标近似,而“十一”是国庆纪念日,作为商标易引起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此申请。此案例中,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既有绝对理由(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又有相对理由(第三十条)。

商标申请人如对驳回通知书中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先和自己的商标代理机构沟通联系,先确认驳回的类型和具体理由,后再考虑下一步应对措施。


2、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接受商标被驳回的事实

客观的来看,商标局在大部分商标驳回与部分驳回中,引证商标准确,引用法律条文适当。申请人对于这样的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决定应该是能够也必须接受的。但因为客观条件所限,商标局目前在审查商标的注册申请时没有其他的辅助材料,仅凭申请人在申请时录入计算机系统的有限资料做出判断,对于申请人商标的历史、使用状况、推广情况等信息并无了解,因此对某些商标的驳回或部分驳回决定虽然合法合规,但并不一定就不可变更。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申请人来讲,哪些类型的驳回(部分驳回)提请驳回复审比较合适,并不太好把握。相关的情况比较复杂,在此仅举几个例子供申请人参考。


案例一:福建泉州某公司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洛阳桥”文字商标,商标以该商标申请文字含有“洛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驳回了此商标申请。经查,“洛阳桥”确有其物,在福建泉州洛阳江口,列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现存最早的跨海石桥,与河北赵州桥、北京卢沟桥、潮州湘子桥并被称为中国四大古桥。而商标局审查时并不一定知悉此背景。


案例二:甲公司非常看好一个文字商标,但该商标已经被乙公司注册,而乙公司因经营问题长期未曾实际使用该商标。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乙公司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该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因乙公司的商标撤销程序仍在进行中,商标局以乙公司商标在先注册为由驳回了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此种情况下,甲公司如向商标评审委员提出驳回复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乙公司的商标被撤销,则甲公司的诉求就有可能获得支持。


案例三:某公司长期使用一个图形商标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商标局引证一个近似的图形商标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请求。图形商标的相同近似判断是商标审查人员较为主观的行为,不同的审查人员对两个商标图形的相同近似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申请人存在通过驳回复审程序获得商标注册支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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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积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争取支持

如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部分驳回)决定,就要启动驳回复审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在此需要向申请人说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驳回复审案件时与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考量的内容并不完全一样,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商标局判定商标的相同近似问题,是从整个数据库中对相关商标进行比对,而商评委仅仅就驳回通知书中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进行比对。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中,不考虑该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等,仅从音、形、义等要素进行判定,而商评委在裁定中则更多的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市场占有率、历史等因素,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下面以三个案例说明相关情况。


案例一:上文中提到的福建泉州某公司在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洛阳桥”商标,仍然被以行政区划名为由驳回。该公司并未如在第19类商品上一样接受驳回,而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驳回复审。商评委接受驳回复审申请后,向该公司发出了商标评审申请补正通知书。遗憾的是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并未完成相关的补正手续,被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驳回复审失败。


案例二:重庆南川区金佛山方竹笋协会2009年8月在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金佛山”及图形商标,商标局2010年8月以“佛山”为广东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为由驳回。该协会2010年9月向商评委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在受理后与2012年2月做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对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三: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2002年9月在第25类(服装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鳄鱼恤活力系列”文字商标,商标局引证某公司初步审定的“鳄鱼“商标驳回此申请。该公司随即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受理后与2014年下达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该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鳄鱼”商标已经在异议复审裁定中不予注册且裁定生效,因此“鳄鱼恤活力系列”与前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在商评委做出驳回复审裁定后,申请人需要考虑是否接受驳回复审结果并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对申请人来讲,驳回复审的结果有三种。即成功(商标获准初步审定)、部分成功(商标被部分驳回但驳回项目减少)、失败(完全维持商标局原有的驳回或部分驳回决定)。商标获准初步审定不论,针对部分成功和失败的情况,申请人如不接受已不能再通过行政途径主张权利,而只能在规定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文章摘自中华商标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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