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了“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实际上,不仅是奥运冠军还是明星,甚至是一些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都有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和自然人进行恶意抢注的情况。今天,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就通过一些类似的案例,为大家普及一下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案例
案例一:敬汉卿商标事件
2019年8月3日,作为哔哩哔哩网2018年十大up主的“敬汉卿”发布了一则约6分钟的视频,称自己收到安徽省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的信函,表示“敬汉卿”已经侵犯到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让他“及时整改更名”。8月5日,哔哩哔哩内容运营团队发表公告,表示B站不会因为UP主昵称被其他机构恶意抢注,而要求UP主修改昵称。同时,为了更好维护和保障UP主创作的合法权益,将为UP主提供相应法律帮助。最终,敬汉卿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成功。
案例二:“火神山,钟南山”事件
2020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与疫情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依法作出驳回决定。此次驳回的63件商标注册申请均以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依法予以驳回。包括27件“火神山”、24件“雷神山”、3件“钟南山”、3件“方舱”等商标注册申请,涉及41个申请人,共23个商品和服务类别。
案例三:毛不易商标被抢注事件
2020年7月21日,有记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获悉,有关毛不易的多个相关商标被抢注。官网显示,截至2020年7月19日,有关毛不易的商标申请目前为44件,其中申请人为哇唧唧哇娱乐(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只有14件,还有5件为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申请,其余25件均来自于其他公司。
对此,毛不易工作室7月23日在微博发文回应称,“近期在网络上流传有毛不易商标被抢注的消息,经与法务严密核实,在公司各方的努力维护下,除官方注册成功的商标外,其他所有个人或者单位注册的商标目前都已经无效,或者正在异议中。”
相关法律知识
恶意抢注行为分类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 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2. 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3. 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
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恶意抢注商标法律适用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驰名商标的适用要件
1. 第一款保护驰名的未注册商标。(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争议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2. 第二款保护驰名的注册商标。(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且已在中国注册; (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根据实践,认定驰名商标主要考虑该商标在我国境内是否驰名。申请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的驰名证据材料。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程度以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联想为基本原则。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独创性、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的适用要件
1. 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本条源自《巴黎公约》六条之七。对于本条中“代理人”的理解曾有三种不同的认识:民法上的代理人、人、包括经销商在内的商业代理人。我委考虑本条立法宗旨、国际惯例,坚持第三种理解。目前,行政和司法已基本达成共识。2. 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3. 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4. 被申请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
(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适用要件
1. 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在先使用的判定:地域上指在我国的使用;形式上要与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对象上须是在主张权利的商品上的使用;本质上是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地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判定: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宣传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2. 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3. 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四)《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适用要件 此处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肖像权。
1. 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2.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商号和外观设计虽然功能与商标不同,但都属于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的商业标记,申请人主张这两项权利的,在法律适用上还要考虑争议商标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五)《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适用要件
1. 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在我国使用的商标。2. 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启示
01 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是否通过注册获得这种保护,由商标使用人自由选择——这便是“自愿注册”原则,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合法的,在异议和无效程序中对使用在先的、已有一定声誉的商标权利加以救济,达到公平的目的。
02 恶意抢注泛滥,是妥协的结果
由于大多数被抢注者不是商标专业人士,他们在商标初审公告阶段根本不知情、无法及时提出异议;等该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发来电函时也不清楚如何维权而妥协。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此,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提醒广大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不要急功近利、盲目跟风,把恶意抢注具有热度的商标当做自己经营的秘籍,一定要理智而全面地考虑商标的使用价值,诚信而务实地做好企业的经营管理,才能真正促进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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