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爱民螺蛳粉”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爱民的上诉,维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某、梁某等被告不构成侵权。
78家加盟店成被告
去年3月20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爱民图形”螺蛳粉注册商标侵权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注册商标的创始人和所有权人黄爱民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侄子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爱民公司)、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爱民公司),以及这两家公司发展的78家连锁加盟店告上法庭。
黄爱民起诉称,何某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与其岳母梁某一起成立柳州爱民公司和广西爱民公司,不但自己开店,还发展了“爱民螺蛳粉”连锁加盟店。成为被告的78家“爱民螺蛳粉”加盟店除了柳州市之外,还分布在南宁、玉林、钦州、贵港、崇左、梧州、来宾、贺州、百色等区内多个城市。
原南宁市民受螺蛳粉店(以下简称原民受螺蛳粉店),就是被告的78家连锁加盟店之一。黄爱民向柳州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广西爱民公司、柳州爱民公司、何某、梁某、原民受螺蛳粉店立即停止侵犯黄爱民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上述五方共同赔偿黄爱民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万元,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不侵权
柳州中院审理认为,黄爱民系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目前仍处于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黄爱民依法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涉案注册商标
关于广西爱民公司、柳州爱民公司、何某、梁某、原民受螺蛳粉店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原民受螺蛳粉店在其门头招牌、“美团”网页宣传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爱民螺蛳粉”的行为,并未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此,对黄爱民要求广西爱民公司、柳州爱民公司、何某、梁某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也不予支持。
2019年8月24日,柳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爱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黄爱民负担。
自治区高院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黄爱民向自治区高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五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决五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整体比对来看,被诉侵权标识“爱民螺蛳粉”以文字的形式表现,而涉案注册商标“爱民”是类似印章造型的图形,二者在整体视觉上有很大的差别。从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来看,涉案注册商标“爱民”的主要识别部分为“爱民”文字及图形的组合,被诉侵权标识“爱民螺蛳粉”中“螺蛳粉”三字是广西柳州地方特色小吃的名称,不具有识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其主要部分是“爱民”二字。通过对主要部分的比对,虽然两者“爱民”读音相同,但是字形不同,前者“爱民”二字还与图形组合使用,两者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
被控侵权标识
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来看,“爱民”二字本身具有关爱百姓之意,属于普通词汇,显著性较弱,上诉人黄爱民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通过其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之后,涉案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在广西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民受螺蛳粉店使用“爱民螺蛳粉”文字的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原民受螺蛳粉店使用的“爱民螺蛳粉”文字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并不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原民受螺蛳粉店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黄爱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因原民受螺蛳粉店“爱民螺蛳粉”文字标识的行为并没有侵害黄爱民对涉案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法院对黄爱民请求判令广西爱民公司、柳州爱民公司、何某、梁某等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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