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五零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的相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二、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三、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四、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月28日
针对此次的公告,我司有如下解读与安排:
一、关于对相关机关文件及适用的理解
1、我司业务对口的主要部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此,关于相关商标事务的期限,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公告的规定;
2、各级各地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关于期限等的要求,根据其规定办理;
3、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务院关于春节放假的规定,依法依规办理。
二、关于业务的处理
1、无期限要求的业务,如商标申请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一律延期至复工后办理;如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在可行的情况下,按当事人要求办理;
2、有法定期限的业务,分别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的要求办理。具体为:
(1)商标案件行政程序的初步材料和补充材料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的350号公告的第二点,商标行政案件初步材料、补充材料的期限截止日落在因疫情原因导致权利不能行使的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的(以江苏省政府通知为准),或包含该期间的,期限自1月31日起中止,自2月10日起继续计算期限。
例,2月7日到期的,2月10日为继续计算的第1天,顺延至2月17日到期。
2月11日到期的,2月10日为继续计算的第1天顺延至2月19日到期。
需要注意的是,如初步材料需要外省客户确认并盖章的,且外省政府规定复工时间迟于我省的,期限中止后的起算日期,应为外省客户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规定的复工日。(有涉外客户的,另行单独沟通)。
(2)商标续展
如商标续展的宽展期恰好在因疫情不能行使续展权利的期间的,以注册人所在地的复工规定日期进行计算,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附上政府通知文件等,请求恢复权利。
(3)商标行政诉讼
关于节前已经收到的裁定、決定、一审判決书,在因疫情导致的停工时间内,起诉、上诉期限届满的,请告知对应案件专员,案件专员将尽快与法院联系确认相关案件的诉讼时效、截止时间计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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