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莱坞老字号米高梅集团来华维权,对深圳米高梅公司提起两起诉讼。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用两个300万顶格判赔表明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一贯立场。
作为上世纪初美国好莱坞“八大”电影公司之一,因为推出《乱世佳人》《绿野仙踪》《魂断蓝桥》以及007系列、霍比特人系列等经典电影,米高梅集团被众多中国观众所熟知。
深圳米高梅公司在经营中将企业字号变更为“米高梅”,还把“米高梅”“MGM”以及相关雄狮标识于中国各地授权第三方开办米高梅影院。
同时还注册、使用相关域名,涉嫌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
因此米高梅集团遂将其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米高梅集团旗下的米高梅电影公司和米高梅公司作为两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诉中行为保全,请求裁定被告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为此还提供了相应担保。
这一请求获得了法院的准许。
米高梅电影公司和米高梅公司称:1924年时,三家红公司合并后形成名为“METRO-GOLDWYN-MAYER”的新公司,简称“MGM”,即米高梅集团。
作为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电影制片集团之一,米高梅集团因向全球观众开发、投资、制作和发行优质的视听内容而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其使用的雄狮标识从成立起就一直与米高梅品牌紧密联系。
米高梅电影公司是米高梅集团旗下公司,也是米高梅公司的母公司,是美国领先的娱乐公司。米高梅公司还享有“米高梅”“MGM”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原告控诉称:深圳米高梅公司为攀附宣传,在于两原告及米高梅集团全无关联的情况下,恶意将企业字号变更为“米高梅”。
将“米高梅”、“MGM”以及相关雄狮标识于中国各地授权第三方开办米高梅影院,在影院装潢、会员卡、电影票、海报等使用了侵害两原告权利的“米高梅”“MGM”及雄狮图案。
同时被告还注册、使用相关域名网站用于宣传、开拓影院加盟业务,且在宣传中假借米高梅集团商誉实施了相关的虚假宣传行为。
此外被告为全面模仿原告,还申请或者注册了多个与米高梅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被告在法院上诉称:“米高梅”“MGM”字号不属于两原告独享,且在中美两国均有其他相同和近似的企业名称存在。
被告在宣传的显著位置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不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形,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业务与两原告业务不存在竞争,双方不是竞争者关系,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相关行为同样不构成商标侵权,何况两原告及其注册商标均不具有知名度。此外,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也明显过高。
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被告开办米高梅影城项目等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间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告在其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办公场所的装潢、悬挂证书、发放的副券、名片及宣传册中,明示或暗示其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存在授权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但事实上,深圳米高梅公司与两原告及米高梅集团毫无关联。
3、被告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将“米高梅”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米高梅”字样,还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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