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江小白公司将无法拥有“江小白”商标专用权,“江小白”三个字再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我是江小白,生活很简单……”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江小白公司)主打的“江小白”系列白酒以其独特的产品包装、卡通形象和经典语录给许多消费者留下了深刻印象。
但近几年,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津酒厂)陷入了商标争夺战。经江津酒厂申请,2016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宣告“江小白”商标无效。
江小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此案经历一、二审。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江小白公司将无法拥有“江小白”商标专用权,“江小白”三个字再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终审判决
“江小白”商标被宣告无效
这场官司经历了一审和二审漫长的司法程序,从2017年初一直持续到2018年年底,此案最终尘埃落定。
一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跟“江小白”商标的命运一样,江小白公司注册的“江大白”、“小白江”两个商标,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认为涉案商标“江大白”、“小白江”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律师说法
商标无效但可当商品标识使用
对此,涉案的江小白公司和江津酒厂又有何看法?
3月29日,有记者致电两家企业,江小白公司一位姓刘的副总接了电话,听说是记者采访,直接就挂了电话。江津酒厂的宣传部门也不愿回应,给了一位王姓副总的座机,记者多次打过去,一直没人接听。
“江小白”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江小白公司下一步还有没有挽回的余地?今后市场上再无“江小白”这种品牌了吗?
其实,江小白公司还有最后一步,那就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再审成功,仍然可以保住涉案的‘江小白’商标。小编相信江小白公司肯定会提起再审,但是再审的难度比较大,需要江小白公司提交过硬的证据,才能将官司打赢。
即便“江小白”商标无效了,市场上还会有“江小白”品牌。目前,品牌除了注册商标保护之外,还通过未注册商标或者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字号予以保护,江小白公司可以继续将“江小白”作为未注册商标、商品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如果江津酒厂能够证明其先使用的“江小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可能会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江小白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则需要考虑双方使用“江小白”的时间、知名度、主观恶意、混淆等因素。
即便‘江小白’商标无效了,其他企业也不能随意使用的!因为江津酒厂或者江小白公司发现市场上其他企业在酒类产品上使用“江小白”后,必然会以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字号等理由,施以不正当竞争诉讼。
意想不到的结果
江小白商标争夺始末
对于江小白公司法人代表陶石泉来说,江津酒厂曾是亲密的合作伙伴,早在2012年,江津酒厂下属企业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就与乙方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新蓝图公司)就与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等,由江津酒厂授权新蓝图公司为“几江”牌江津老白干、“清香一、二、三号”系列、超清纯系列、年份陈酿系列酒定制产品经销商……此时,新蓝图公司的法人代表正是陶石泉。
合同还约定,甲方对于乙方定制产品采取独家专销,不得对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客户销售,以保护乙方的市场开发成果。乙方负责产品概念的创意、产品的包装设计、广告宣传的策划和实施、产品的二级经销渠道招商和维护,甲方给予全力配合。乙方的产品概念、包装设计、广告图案、广告用语、市场推广策划方案,甲方应予以尊重,未经乙方授权,不得用于甲方直接销售或者甲方其它客户销售的产品上使用……
合作开始,陶石泉瞄准不太接受白酒消费的青年群体,通过创建具有目标群体个性的人物,常常使用网络语言自嘲,卖起“青春小酒”文化。
2012年3月,江小白在成都春季糖酒会与消费者见面,很快就被目标群体接纳,引领国内白酒消费时尚。
一个名叫“江小白”商标的小瓶装白酒火了起来,红遍大江南北。
资料显示,“江小白”商标是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格尚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茴香酒(茴芹)、开胃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苹果酒、酒(利口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商品上,其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
2012年12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江小白公司。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自从“江小白”面市取得良好反响后,江津酒厂想靠酒水的生产能力分享更大的蛋糕,双方未达成共识,2012年底中止了合作。江小白公司建了自己的江记酒庄,江津酒厂推出了“小江白”小瓶酒。
在一些公众场合,陶石泉说,“江小白”是他在2011年创立的品牌,2012年上半年正式委托有百年历史的江津酒厂进行批量生产工作,而营销、销售等环节全权由“江小白”自行承担。
对此,江津酒厂却不认同:“你只是我的经销商,我先使用‘江小白’这一品牌,双方往来邮件中还商议‘江小白’设计稿……”
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江津酒厂提交的证据显示,新蓝图公司、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二者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新蓝图公司与江小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有关于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虽诉争商标未以江小白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但未经江津酒厂授权,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与江津酒厂的商标高度相近的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江小白”商标无效。
江小白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江津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构成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之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审查结论错误。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来看,诉争商标虽由格尚公司申请注册,但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就由格尚公司转让至新蓝图公司,而新蓝图公司又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蓝图公司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并未约定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
此外,江津酒厂提交的销售合同以及产品出货单、货物运输协议等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津酒厂已经为实际使用“江小白”作准备,并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江津酒厂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江小白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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