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从别人那里汲取思想,但必须用你自己的方式加以思考,在自己的模子里铸成思想的砂型。
——兰姆
南京苏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专门从事餐饮加盟合作管理的公司,公司坚持以“绿色、健康、营养”为核心,旗下拥有载沅家炒酸奶、曼果港式甜品、卜菲力牛排杯等多个知名子品牌项目,目前公司旗下共有2800余家直营及加盟合作店,遍布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云南、山东、河南、江西、广州、贵州等15大省份、50多个城市。
2015年11月10日,南京苏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了“明寺洞”商标,两个商标均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为:商标中“寺”为宗教场所,用作商标有损宗教感情,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宁海商标律师接受委托后,从“明寺洞”的创意来源、涉及宗教的商标构成“不良影响”的判断因素、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阐述。
第一,从商标的独创性分析。“明寺洞”炸鸡是申请人与韩国GVK株式会社共同研制的韩国特色炸鸡,该品牌开设的第一家直营店在韩国代表性购物街明洞。
第二,从《商标法》第十条一款(8)项的立法本意出发,在判断涉及宗教的商标是否属于“不良影响”时,应从标志本身的含义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两方面进行分析,从而认定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在分析标志本身含义时,应当以商标的整体构成要素为依据,而非对某一部分进行判断,“明寺洞”虽然包含“寺”,但是其并不指向某一个寺庙或者宗教场所,因为根据寺庙的命名原则,其一般是将“寺”放在最后,而非中间;且“寺”不仅表示佛教的庙宇,还表示官署、法度、姓氏、内监等诸多其他含义,需要根据特定的词语及其语意背景进行,而申请商标中的“寺”就是起到连接的作用,而不是指向宗教场所。
从申请商标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分析。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在“韩国炸鸡”的食品及餐饮门店上,将具有韩国特色的商标及食品相结合,能够使得消费者更为清楚地知晓申请商标是与韩国美食相关的,而不会将申请商标联系到寺庙等宗教场所,也不会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对宗教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第三,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及宣传,为消费者所熟知,“明寺洞”韩国炸鸡更成功入榜2013年南京电视台的《人气美食》节目。消费者在购买“明寺洞”的产品时也并未将其与宗教场所产生联系。
商评委结合宁海商标律师陈述的具体理由及提交的相关证据,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寺”,但是整体含义明显有别于“寺庙”,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一款(8)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办案心得
在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我们必须对商标的禁注条款、禁用条款的立法目的和判断条件有深刻的把握,才能找对切入口,并进行深入的阐述,提高驳回复审案件的成功率。
在申请商标遭遇《商标法》绝对理由的驳回时,应保持乐观的态度,客观分析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突破口,为客户最大化的争取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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