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彰华(南京)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代理的第68847953号“彰华 CHANGHUA”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书,对于申请商标在复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知局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彰华(南京)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台湾溢泰集团进军大陆工业水处理市场的滩头堡。申请人在台湾40多年,在大陆近30年的水处理历程,让其成为大陆工业水处理的专业品牌之一。彰华在大陆创造出1000个以上的业绩,服务的客户更是遍布于中国,是较早从事超高纯水研究及专业化超纯水系统生产商之一。
2022年12月,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第68847953号“彰华 CHANGHUA”商标的注册申请。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了在先近似商标,驳回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对此,我所认为:
首先,申请人最早起源于母公司名下的彰化炼水,后因为到大陆投资,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将“化”换成“华”,表示中华,“彰”表示彰化,“华”表示中华。申请商标中的“ChangHua”采用的是威妥玛式拼音、邮政式拼音,申请人作为台资企业,采用了台湾地区之前比较广泛使用的对外文字音译注音,使用识字标注方法为注音符号。故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相对应,与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
其次,申请商标与贵局引证的第12008293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6793897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第66171216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的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宣传,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和较高的知名度,被众多相关公众熟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足以使得相关公众进行区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此外,经过我所查询分析,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极有可能未进行实际使用从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而我所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08293号“章华装饰 ZH ZHANGHUA ORNAMENT”商标、第6793897号“昌华 C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71216号“昶铧CHA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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