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拓微摹心数据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代理的第71648003号“CVPILOT”商标、第71658639号“CVPILOT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书,对于申请商标在复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知局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拓微摹心数据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软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科技公司。专注结构性心脏病人工智能手术策略规划和风险预测领域,打造了基于“数字李生”理念的医疗器械软件产品,为心脏团队医生提供智慧辅助工具、为结构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患者提供智慧诊疗方案。
2023年5月,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第71648003号“CVPILOT”商标、第71658639号“CVPILOT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了在先近似商标,驳回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对此,我所认为:
据申请人介绍,英文“CVPILOT”是英语单词“心血管”(CardioValve)的简写与英语单词“领航者”(PILOT)的组合,代表了希望在心血管智能软件领域做领先者的决心。左边图像是在一个平面上打勾定位的样式,象征着对心血管结构做测量定位。故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图形加上独创设计的单词组合,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上差异明显,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并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此外,经我所调查,引证商标三注册人未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前述引证商标,因此,我所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前述引证提起撤销申请。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组合“CVPILOT”与引证商标一“Copilot”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临床试验;医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应用软件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临床试验;医学研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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